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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14-06-16 15:14:51【打印】阅读次数:

为客观评价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业绩,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本着简便、可操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校一线专(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和全日制本专科生班主任、研究生班主任。

第二条  考核内容

考核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要求、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具体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把过程评价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工作与特色活动相结合。考核测评体系量化表由学工部(处)拟定,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

第三条  考核方式

(一)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工作每学年检查、考核12次,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要分别参加辅导员、班主任考核。

(二)辅导员考核工作由个人总结、学生评价、二级学院评价和学校评价组成。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学生评价占40%,二级学院评价占40%,学校评价占20%

(三)班主任考核工作由个人总结、学生评价、二级学院评价组成。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学生评价占60%,二级学院评价占40%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班主任本人分别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撰写书面总结、填写履职考核表。

(二)学生评价。通过多种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每年参与测评的学生,辅导员不少于所带学生数的60%,班主任不少于所带学生数的90%

(三)二级学院评价。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总结和平时履职情况,按照辅导员班主任考核测评体系量化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四)学校评价。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在辅导员总结、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评分。

(五)考核认定。班主任由二级各学院提出初步确定等次,报学工部(处)审核后,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辅导员由学工部(处)根据学生评价、二级学院评价和学校评价得出的综合考核成绩,提出初步确定考核等次,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考核过程中若有异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后评定。

第五条  考核等次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考核等次。“优秀”等级的考核总成绩一般须达到85分及以上,“优秀”辅导员名额不超过全校辅导员人数的20%;“优秀”班主任名额不超过所在学院班主任人数的20%。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中发现辅导员班主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4)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5)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年度履职考核、晋级晋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推优评奖、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报请学校给予奖励;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继续聘任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该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找其谈话,并提出改进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考核可参照上述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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