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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6 15:15:12【打印】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云高工〔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职责,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第五条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 新进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聘任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每2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规模在200人以下的学院设1名兼职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从教师、机关干部中选聘适当数量的达到任职条件并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九条 新进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拟聘人选要求,由学工部(处)汇总审核后报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进人程序进行公开选聘。二级学院从在编在职教职工中聘任的专(兼)职辅导员,须报学工部(处)备案。若涉及跨部门单位聘任专职辅导员,按学校校内调动程序办理。

第十条 以专职辅导员岗位招聘的人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履职满5年并经学工部(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方可在校内轮岗交流。

 

第四章  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和基本工作内容。

(一)主要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服务理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和创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等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道德教育。要注重树立道德榜样,营造良好道德育人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崇高的道德理想与人生目标,有机整合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道德价值取向,自觉处理好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关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能够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3.素质教育。依托班级和团支部,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文体艺术活动的指导,将德、智、体、美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在各项教育活动中要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4.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三级网络和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培训、指导工作。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关注学生个体的心理状况,熟悉和掌握心理危机应急处置原则与方法,能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地处理由于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各类事件;

5.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6.班级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定期参加班会,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培训。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团结的氛围;

7.学风建设。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积极引导学生发奋求知,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设计学习规划,促进学生学业进步;

8.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全面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学习状况、个人发展目标、思想、生活等情况,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排忧解难。与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学费收缴、综合测评、评优、助困、贷款、考勤、学籍异动、违纪学生处理与教育等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9.安全稳定。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三)主要工作内容

1.每个工作日至少找1名学生谈话,在广泛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基础上,全面了解准确掌握“经济有困难、心理有困惑、行为有过错、学业有压力、生理有缺陷”等各类学生的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2.每周至少深入到学生宿舍走访1次,了解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引导宿舍文化建设,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3.每月至少深入课堂听课1次,了解学生上课、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学生干部工作会议,做好学生干部教育、培养工作,建立学生信息反馈制度;

4.每季度至少在一定范围内给学生做1次报告,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所带班级学生班会;每年至少写1篇学生工作论文或调研报告;

5.做好新生入学接待、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参与组织协调实践育人工作;

6.辅导员应当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每周教学课时不超过6学时。

    第十二条 辅导员履行上述岗位职责的工作过程记录,将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同时具有教师身份,享受教师有关待遇,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相关任职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在校内晋升上一级职务时承认其科级干部履职经历,不占学校科级干部职数,离开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不再承认其履职经历:

1.本科学历履职满3年且连续3年履职考核合格以上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履职满1年且履职考核合格以上者,在校内晋升上一级职务时承认其副科级干部履职经历。

2.本科学历履职满5年且连续5年履职考核合格以上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履职满3年且履职考核合格以上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履职满1年且履职考核合格以上者,在校内晋升上一级职务时承认其正科级干部履职经历。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履职年限及学历认定,由学工部(处)审核,报组织部商人事处认定。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按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合格后,可参照副科或正科级标准给予相应待遇,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自下月起不再享受。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加强辅导员的职业能力。鼓励辅导员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提供各种培训、交流、考察和深造机会,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辅导员,并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科研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资助辅导员对学生工作进行研究探索,以及申报上级研究项目的培育。着重开展应用性、前瞻性的课题研究,提高学生工作队伍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工部(处)负责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辅导员的招聘工作,指导辅导员的宏观管理、培训、考核、督查等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辅导员工作每学年检查、考核1-2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年度履职考核、晋级晋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推优评奖、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除第五章规定外,其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中医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班级工作与学生学习生活的组织管理者、服务者和指导者,班主任工作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为使班主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四条 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心理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热心学生工作,关心学生进步,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章  班主任的聘任

第六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班级均设班主任。

第七条 教师人数不能保证每个班级设一名班主任的二级学院,原则上一名教师最多可以兼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如需调整班主任,要优先选聘有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班主任由二级学院在本学院教职员工中,主要从专任教师中聘任,也可以从其他学院或机关工作人员中挑选,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九条 班主任一般以负责一届学生从新生入学到毕业为一个聘期,其中,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年,鼓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无故不得随意终止班主任工作,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的,应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四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条 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好本班学生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要求。加强学风、班风建设,加强学生学业指导。每学期与所带班级每个学生交心谈心不少于1次,属于困难学生的不少于2-3次。掌握学生个人情况及其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班委会的组建或改选,加强对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班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班会。

第十三条 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做好本班学生的学费催缴、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助困、贷款、考勤、学籍异动等管理工作。及时参与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和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深入学生课堂及学生宿舍。每周检查学生到课情况1次,对迟到、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每月至少走访本班所有学生宿舍1次,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和引导本班学生开展文体、科技及社会实践调查等活动。注意做好离校见习实习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全面了解准确掌握“经济有困难、心理有困惑、行为有过错、学业有压力、生理有缺陷”等各类学生的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有特殊问题及时与家长联系,将学生的实际情况通报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生班级的班主任要做好新生入学接待、入学教育及参与学生军训管理等工作;毕业班的班主任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应参与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班主任履行上述岗位职责的工作过程记录,将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班主任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考核结果报校学工部(处)备案,学工部(处)负责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在聘任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班主任工作岗位达一个月以上者,应提前报经二级学院同意,由二级学院委派他人代行班主任职责,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班主任的工作每学年检查、考核1-2次,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考核结果将作为班主任年度履职考核、晋级晋职、推优评奖、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根据班主任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管理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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