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础医学院在校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情况、生活习惯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价,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同时为学生的入团、入党、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学生评优评奖等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云南中医学院学生手册》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操行修分评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汇总。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操行修分评定工作分班级进行。在各班班主任领导下,由各班班委、党、团干部组成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评定工作,各年级辅导员负责审定工作。
第四条 各班主任应将本班学生的平时表现以及辅导员、院学生会入学院各部门检查反馈情况,详细记录在《基础医学院学生综合情况动态追踪档案》中。学期末,评定小组按规定统计计算出本班每位同学的学期操行修分评定成绩,如实填写《基础医学院学生学期操行修分评定表》,报本年级辅导员审定后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若有疑问,可向班主任、辅导员申诉。确有问题者由辅导员主持纠正。
第五条 操行修分评定的要求:
1、各班委及操行修分评定小组应根据操行修分评定细则,及时收集整理各学生平时的资料并提供给班主任,以便进行操行修分的评定。
2、评定过程中,要求评定小组对每一位同学进行公开评议,做到客观、公正、负责。
3、班级应提供条件方便学生对整个评定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生可及时向班委、班主任、辅导员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二章 操行修分的评定办法及应用
第六条 每学期操行分基本分为80分,平时根据学生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劳动表现、活动参与等方面实行加分或减分。
第七条 每学期加、减分实施细则:
(一)加分: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加分标准予以加分(同时与应得到的相关奖励无抵触):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积极要求进步,用实际行动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加2分;被列为考察对象者,加3分;被吸收为党员者,加5分,加分不累计,计算最高的一项。(如果同时为考察对象并入党,只加5分)
2.制止或举报学生中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损坏公物、违章用电等严重行为有功者,视其贡献大小分别加1—10分。
3.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班级、二级学院、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分别加2分、5分、7分、10分。
5.被学院各级刊物或学院广播站采用一篇稿件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6.宿舍长、班委、社团、院级或校级团委与学生会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勤于负责与管理。成绩显著者每学年:宿舍长加2分;班委、社团、院级或校级团委与学生会干部3分,担任多种职务者加分最多不超过7分。舍长加分根据所在其宿舍检查评定结果决定,学生干部加分由辅导员和班主任认定,社团、团委及学生会干部加分由院团委认定。
7.积极参加基础医学院各项活动者一次加2分,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一次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义务献血一次加5分。
8.宿舍月评获得优秀、文明宿舍,每次每人加1分。
9.学习认真刻苦,学年考试加权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者,依次加分:1—3名:6分;4—6名:5分;7—10名:4分。
10.在各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和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者,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 级 |
二级学院 |
特等奖 |
15分 |
10分 |
8分 |
6分 |
一等奖 |
10分 |
8分 |
6分 |
5分 |
二等奖 |
8分 |
6分 |
5分 |
4分 |
三等奖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优秀奖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参与奖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注:同项成果只获最高一次加分。
13.在各级知识竞赛或文艺竞赛中取得名次者,每人按下列标准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 级 |
二级学院 |
一等奖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二等奖 |
8分 |
6分 |
4分 |
3分 |
三等奖 |
6分 |
4分 |
3分 |
2分 |
优秀奖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14.在国家级、省(市)、地级市级刊物上发表反映我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或论文等,每篇分别加8分、6分、4分。
15.在校期间,凡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证书、大学英语4级等级证书每项加3分,大学英语6级证书加5分。
16.在参加各级运动会比赛中,个人(集体)获前六名的每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名次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国家级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省(市)级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校 级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院 级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17.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二级学院各项奖学金和各项先进个人称号,每次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同一荣誉以最高档次为准)。
18.积极参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者最多加2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参加的暑期阶段见习除外)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加分情形,需加操行修分的,可参照加分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扣分:凡违反以下规定者,按相应标准予以扣分(同时与应受到相应得分无抵触):
1.有不诚信行为,说假话欺骗老师和领导,不服从班干部管理者,每次扣3分。
2.辱骂、殴打教职员工或学校其它管理人员者,每次扣20分,影响极大者扣30分。
3.各级各类考试作弊者给予校级及以上通报、处分的,每人每次扣20分。
4.学期形势政策、“三生”教育课等职业素养课程成绩缺席一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扣5分。
6.故意损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分。
7.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或藏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每次扣10分。
8.在教室、寝室内私接电源或使用学校明文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每次扣10分。
9.酗酒者每次扣15分,影响极大者可扣20分。
10.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偷盗、赌博或者为盗窃、诈骗、抢劫等行为窝赃、销赃者,每次扣20分。
11.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签名或盗(冒)用他人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0分。
12.隐匿、私拆、毁弃他人邮件,每次扣10分。
13.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过分亲密者,扣20分。
14.穿拖鞋、背心、吊带衫或赤膊等衣冠不整行为进入课堂、会堂者(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2分。
15.在校园内制作、传播、贩卖、收看黄色或反动书籍、音像制品者,每次扣10分。
16.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每次扣20分。
17.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0分。
18.恐吓、诽谤、调戏、侮辱、玩弄、滋扰他人,每次扣10分。
20.违反校园秩序、妨碍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者,每次扣5分。
21.在校期和实习期间私自下江(河)和池塘游泳、洗澡者每次扣10分。
22.拒不履行进出校门手续,强行冲门岗者,每次扣5分。
23.私自留客住宿一次扣5分。
24. 不假外出每次扣3分。
25.熄灯就寝30分钟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扣2分。
26.迟到、早退(10分钟内)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含自习课)扣5分,事假一天扣1分。
27.不按时归宿者扣3分;夜不归宿者扣10分。
28.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二级学院、老师或学生干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30.在教室、宿舍或其它公众场所吸烟,一次扣5分。
31.发现乱丢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每次扣1分。
32宿舍月评被评为最差寝室或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舍员每次每人扣2分,宿舍长扣1分。
33.凡学生干部违犯以上各条,均加扣20%。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应扣操行分,可参照减分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学生学期操行成绩等级认定
学生学期操行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待提高)四个等级认定。其操行成绩与等级换算关系为:
学期操行成绩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每学期末,班主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学生学期操行成绩进行评定,并在班级中进行公示。
第十条 操行修分评定结果随学期其它学科成绩一并通知家长。同时作为是学生学年评优、评奖、综合素质评价、助学贷款、推荐入团、入党、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 (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授权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